2005年5月26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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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协组织参与“立法” 双方利益均衡保护
本报记者 徐晓

  《宁波市餐饮业争议处理暂行办法》针对宁波餐饮业当前出现的消费争议现象,着重从行为规范、明确责任、依法赔偿、争议处理途径等四个方面提出了规定性意见,作为处理餐饮业消费争议的依据。
  宁波市消协秘书长卢云华说:“虽然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中明确规定,消费者有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受其财产和生命不受损害的权利,但是没有相配套的细则,《办法》是根据对国家法律、法规的细化。”他还告诉记者,《办法》是根据《消法》、《产品质量法》、《食品卫生法》等相关法律制订的。以往,消费争议的产生,有相当一部分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责任不清引起,经营者经常是“死猪不怕开水烫”,处理难度非常大,现在,有了消协参与制定的《办法》,处理相关纠纷时有了具体的依据,消费者就不会再吃亏。
  “虽然《办法》没有强制性,消协也没有处罚的权限。”他说:“但对经营者有相当大限制,不仅消协会依据《办法》调解纠纷,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理时也会参照它。”
  《办法》既保护了消费者利益,同时也不会伤害到正当经营者的利益。宁波餐饮烹饪协会的秘书长告诉记者,经营者对《办法》的出台持欢迎态度,他解释说:“《办法》不仅保护了消费者利益,同时也保护了经营者的利益。原来的消费者经常会提出过分的要求,现在有了具体的标准,店家就放心很多。”说到对“时价”进行限定,他也很赞同:“时价其实并不会影响到正当经营的店家,因为他们一直以来就对价格就是定死的,制约的是那些想获暴利的黑商家。”
  和行业协会共同制订具体的细则,是为了让市场更规范,让大家消费的更放心。卢云华认为:“参与制定《消法》配套的地方性法规,是推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深化,把以往消费维权工作前推,在一开始就把消费者的利益放在前头。”
  记者采访了在宁波几家大型宾馆就餐的几位消费者,他们认为,《办法》是给我们消费者一个‘有理可依’,希望以后各个行业都可以制定出相似的规定,在源头上就给消费者撑起了保护伞。